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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职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委托审计事项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事项;

(二)经学校批准可以进行委托审计的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

(三)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组织招标或比选,选取中标入围机构。实施具体委托审计业务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中标入围机构中选择合适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九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确定委托审计事项;

(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三)签定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

(四)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实施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六)按照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完整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支付委托审计费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社会中介机构已向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三)社会中介机构已向审计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四)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一)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

(二)未按规定要求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且拒绝纠正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未尽到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