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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信息来源:山东省审计厅网站    发布日期:2024-08-26    浏览次数: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采购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各采购单位、职能部门始终坚持“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原则,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为目标,不断拓宽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透明度,认真扎实地完成了各项采购任务,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个别工程实施中仍存在不规范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应公开招标工程采购项目未招标,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 号)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目前,部分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模,但并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例如,有的消防、空调增量工程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应公开招标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改造工程设计项目、电梯工程采购达到公开招标的规模未公开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影响正常的采购秩序。

二是个别项目建设单位不重视招标控制价管理审核,未经财政评审。在采购实施计划中,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评审机构对采购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报告,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目前,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不重视招标控制价管理审核,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以“预算数”作为招标控制价,项目采购不规范。例如,有的防水、电梯、中央空调及通风工程等采购项目,存在招标以预算数作为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预算评审情况,增加了项目造价。

三是个别项目建设单位预算执行不严格,随意增内容提标准。《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规定,“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变更建设内容。”审计发现,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情况。例如,个别单位实施的土建及附属工程、综合楼工程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导致最终审计定案值远超中标价,有的甚至超出中标价2倍以上,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支付压力。

四是个别工程采购项目不具备正规采购条件,采用定额下浮竞价方式采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目前,在项目具体实施中,有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规定不严格,为赶工期、提进度,在施工招标时未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了定额下浮竞价方式,控制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工程造价等带来了难度。

五是个别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部分工程项目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现象,例如,有的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决策要求,对相关项目重大事项不重视、不研究,实施的零星工程施工安排无集体研究决策记录,存在项目决策风险。

六是个别工程采购项目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中标价过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项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投标报价得分占比过低,且各项得分分值设置不科学,造成了中标方高价中标。

二、有关建议

一是提高依法采购能力。采购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预算编制、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等重点环节内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依规采购能力。

二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要积极对政府采购工程进行科学决策、充分论证,科学确定采购方式,按标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精准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报批,项目采购预算要经财政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采购控制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采购内容、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规范化。

三是严格组织项目实施。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抓好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需调整、变更、增加建设内容和预算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发改、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工程的监督管理,抓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批和项目预算评审,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法治意识。对发现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推动政府采购规范有序进行。

五是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对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有关部门要抓好工作指导和协调,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好监督、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合作,保障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