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予以纠正、改进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现任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六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审计整改实效。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月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相关负责人,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八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实行跟踪检查,将审计报告中“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机制。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纪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不重视审计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屡审屡犯、存在重大问题的,以及未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责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促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根据审计整改结果查摆自身问题,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纪委、组织部及人事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要求运用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将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校属法人单位及附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